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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与惠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市**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因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惠州**民法院(2013)惠中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以其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进行了庭后调解,目前调解比较顺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州市**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道办事处岭湖村加锡笼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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