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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林**、林*诉徐闻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湛中法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林**、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林**、林*依法定继承取得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宾朴路7号房屋的部分产权(该房屋的原地址是:徐闻县徐城镇南门头25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字NO.10003081号),房屋与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8日给徐闻县**限公司颁发的徐**(2012)第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的土地毗邻(证载土地座落在徐闻县徐城镇署前街商业局西侧,面积825平方米),位于该土地的西侧。该土地原由徐闻**公司使用,其已取得了徐府国用(1996)字第00016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0月21日,徐闻县**服务中心与徐闻**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以60万元收回。之后,徐闻县**服务中心将该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2011年11月24日,徐闻县人民政府给徐闻县**服务中心颁发了徐**(2011)第06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徐闻县**服务中心根据徐闻县人民政府徐**(2011)409号《关于同意国有建设用地825平方米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于2011年12月19日委托徐闻**源局下属的徐闻**易所对该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徐闻**源局于2012年1月18日在《湛江日报》上刊登徐国土资告字(2012)第1号《徐闻**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该土地使用权的挂牌起叫价为109万元,最终由徐闻县**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以117万元的价格竞得。徐闻县**限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后,于2012年2月24日申请土地登记。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8日给徐闻县**限公司颁发徐**(2012)第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徐闻县**限公司取得该地的使用权后,目前在建9+1层楼房。2014年5月28日,林**、林*认为徐闻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8日给徐闻县**限公司核发“徐闻县署前街商业局西侧”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徐**(2012)第15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各方当事人均认为争议地现场的四至范围、面积与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四至范围、面积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系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林*、林**目前对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的土地原由徐闻**公司使用,并取得了徐府国用(1996)字第00016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徐闻县**服务中心在与徐闻**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以60万元收回后,将该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2011年11月24日,徐闻县人民政府给徐闻县**服务中心颁发了徐**(2011)第06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徐闻县**服务中心根据徐闻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委托徐闻**源局下属的徐闻**易所对该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由徐闻县**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后,才办理了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此情况下,最初的土地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对涉案的土地登记行为的效力可能产生影响,林**、林*应对最初的土地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而林**、林*现在仅对徐闻县人民政府给徐闻县**限公司颁发徐**(2012)第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尚未能证明其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的规定,林**、林*目前在本案中的起诉不符合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林*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林**、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最初土地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对涉案土地登记行为的效力可能产生影响,但林**、林*无须对“初、续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初、续行为”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行政许可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或者应当先予起诉或是一并起诉。三次土地登记行为因登记内容不同,各有法律规定作为该次土地登记行为的依据,应“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提起诉讼。二、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土地登记行为前,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应当公告及听取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林*作为涉案土地的相邻权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土地上原来是一层的国企仓库,徐闻**展公司现在建起近十层的高楼,影响林**、林*依法享有通风、采光、通行、视觉等权利。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由湛江**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徐闻县人民政府、徐闻**展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1年11月28日,徐闻县**服务中心就涉案土地向规划部门申请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为住宅,建筑限高6-17层。2011年11月29日徐闻县规划建设局批准该宗地的规划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原由徐闻**公司使用,并取得了徐府国用(1996)字第00016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徐闻县**服务中心以60万元协议价格收回该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并于2011年11月24日领取了徐**(2011)第06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徐闻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徐闻县**服务中心又委托徐闻**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徐闻县**限公司通过拍卖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17万元及相关契税,并申请土地登记。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8日向徐闻县**限公司颁发徐**(2012)第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最初的土地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对被诉登记行为的效力可能产生影响,林**、林*仅对被诉登记行为起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裁定驳回林**、林*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林**、林*起诉认为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8日向徐闻县**限公司颁发徐**(2012)第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及听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导致徐闻**展公司建设的楼房近十层高楼,影响其相邻权人通风、采光、通行、视觉等权利,请求撤销被诉发证行为,其实质是对政府规划部门就涉案土地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不服,导致林**、林*通风、采光等权益受到影响,其依法可另循途径予以解决。林**、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湛江**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等,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林**、林*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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