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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上发,梁**,霍**,霍**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关上发、梁**、霍**、霍**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邮寄《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给被告,原告认为佛山市人民政府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存在以下土地违法行为:“1、佛山市人民政府未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1504.515亩,非法获利75225750元;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招商引资开发使用。”故申请被告予以查处。2014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粤国土资执法查(2014)3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关于核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告的上述举报材料转交给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处理,要求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于2014年5月15日前上报给被告。2014年5月4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将粤国土资执法查(2014)31号通知转发给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处理。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向原告作出《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相关征地情况的回复》(答复编号:2014259),告知原告:其向被告邮寄的《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经批转,由该局负责调查核实和答复,经调查,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的征地补偿款已支付到位,征收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完善相关征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因此,本案被告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省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后,将原告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调查处理,并要求该支队及时告知举报人;而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亦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原告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原告其《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经被告批转,由该局负责调查核实和答复等内容。被告将原告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申请批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且本案中对原告的举报也作出了书面回复。故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土地违法案件批转处理的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关上发、梁**、霍**、霍**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关**、关上发、梁**、霍**、霍**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方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一份《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签收后至今没有向我方告知处理结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未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告知我方的法定职责。为了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我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根据属地原则,我方有权亦应当将关**、关上发、梁**、霍**、霍**的举报转至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处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随后将其转件至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处理亦符合法规的规定。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已经向关**、关上发、梁**、霍**、霍**作出了编号为2014259的《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相关征地情况的回复》,我方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查,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4月30日将关**、关上发、梁**、霍**、霍**提交的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转交至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全省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责,其在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本案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关**、关上发、梁**、霍**、霍**提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后,根据属地原则,将关**、关上发、梁**、霍**、霍**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调查处理,要求该支队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于2014年5月15日前上报给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又以粤国土资执法查(2014)31号通知将该查处土地违法申请转交给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处理,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亦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于2014年5月14日向关**、关上发、梁**、霍**、霍**作出了编号为2014259的《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相关征地情况的回复》。因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将涉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转交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且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已对关**、关上发、梁**、霍**、霍**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审判决驳回关**、关上发、梁**、霍**、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关**、关上发、梁**、霍**、霍**上诉主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将涉案土地违法案件批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关**、关上发、梁**、霍**、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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