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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紫金县下石林场59名退休人员与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市国有下石林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紫金县下石林场59名退休人员因诉被上诉人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河源**民法院(2014)河中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收到广东省紫金县下石林场59名退休人员的起诉状,起诉状称:从2012年12月9日开始,起诉人曾多次书面及亲自到被起诉人河源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保护我们78个退休老人的合法权益,兑现我们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补贴工资款项的书面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而被起诉人至今不予答复,造成起诉人的320元退休人员补贴工资至今未得到兑现,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被起诉人予以受理起诉人的申请,增加退休金。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出《申请书》,目的是请求增加退休工资,被起诉人未予答复,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东省紫金县下石林场59名退休人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东省紫金县下石林场59名退休人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河源市其他事业单位从两年前开始给予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月320元的退休补贴,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78名退休老人至今未发。为了落实该待遇,上诉人多次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但河源市人民政府未予处理。二、行政不作为是法定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一审法院既未开庭审理,也无举证、质证,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河源市国有下石林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广东省紫金县下石林场59名退休人员向被上诉人河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报告,主要是认为其主管部门河源市林业局未能兑现政府文件要求给其发放津贴、补贴,故向被上诉人请求增加其所在林场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该纠纷属人事管理争议,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未将上诉人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发送给被上诉人,未通知被上诉人出庭应诉,程序上虽然存在不妥,但鉴于上诉人的诉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结果正确,本院仅予以指出。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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