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高要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诉被上诉人高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冯**诉称,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五年间,中**市委、高**委组织部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违纪违规提拔任命22名科级/副科级干部。2014年1月5日,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向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实名书面举报中**市委组织部上述违法违规提拔干部的行为,要求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对此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但该局在收到冯**的实名举报材料后,不但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反而将冯**的举报材料转送该被举报单位中**市委组织部,其行为违反了监察机关处理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冯**于2014年3月29日向被告高要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举报材料,要求高要市人民政府履行以下法定行政职责:一、责令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立即停止侵犯冯**合法权益;二、限期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从中**市委组织部收回冯**的举报材料;三、责令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对冯**提交的举报材料依法立案受理并调查核实作出实体处理;四、撤销谭**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局长职务。冯**认为高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冯**的书面申请后,超过60日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对其举报没有作出实体处理,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一、高要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冯**举报的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二、高要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冯**在本案中起诉被告高要市人民政府履行的所谓职责均不属于高要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责范畴,冯**要求高要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于法无据,其无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冯**的起诉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冯**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冯**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冯**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作出了错误的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高要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冯**在起诉状中起诉我府履行的所谓职责均不属于我府的法定行政职责,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冯**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冯**的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冯**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冯**向高要市人民政府举报并要求责令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立即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限期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从中**市委组织部收回其举报材料、责令高要市监察和审计局对其提交的举报材料依法立案受理并调查核实作出实体处理等请求,均不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冯**以高要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冯**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