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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六水村委会计石村民小组与坡头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再审申诉人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六水村委会计石村民小组与原被申诉人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及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大龙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马劳地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下山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丰坡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坡口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归头屋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油路水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沙坡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塘仔尾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归嘴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三洋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边埇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大龙村委会西头村民小组、湛江市坡**委会垉屋村民小组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湛中法审监行再字第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粤检民(行)再监(2015)44000000001号行政抗诉书,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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