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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江**、张**、陈**因诉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本案中,韶关市人民政府(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于2009年8月4日作出,而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距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该纪要已超过5年的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申请撤销(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陈**、江**、张**、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陈**、江**、张**、陈**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韶关**小学的教师(包括其在内)都是因韶关**小学停办被分离出来后,整体留在该厂的退休教师和原在职教师。根据粤府办(2006)5号《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身份,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人事部门审定。韶关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核认定其教师身份,也无权取消其已经拥有的教师资格,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认定其“不具有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是违法违规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1月7日,陈**、江**、张**、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是韶关市属国有企业韶关**小学的教师。该学校因历史原因于1997年停办,起诉人留在企业被安排转岗。韶**育局、韶关市人事局等部门已审核认定了起诉人的教师身份,而韶关市人民政府却以(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推翻了韶**育局、韶关市人事局的认定,擅自否定起诉人的教师身份。故请求原审法院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起诉人不具有教师身份的错误认定,并妥善解决其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的韶关市人民政府(2009)81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系2009年8月4日作出,陈**、江**、张**、陈**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1月7日,其起诉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对陈**、江**、张**、陈**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陈**、江**、张**、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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