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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诉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是基于对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的穗公番决(2008)第02770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已对此作出生效判决,对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被起诉人广东省公安厅无权作出处理。因此,广东省公安厅对起诉人崔**向其提出的申请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崔**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崔**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追究合议庭成员枉法裁决法律责任。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原审判决认为广东省公安厅无权撤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的穗公番决(2008)第02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成立。番禺公安局实施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后作出的违法行政处罚,省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三条有义务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决(2008)第02770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崔**不服,向番**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番**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驳回崔**要求公安局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崔**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第11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的判项,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崔**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同时变更穗公番决(2008)第02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对崔**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月8日,崔**向原审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起诉人广东省公安厅构成行政不作为;2、判令被起诉人广东省公安厅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2008年7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作出穗公番决字(2008)第02770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予以监督;3、判令被起诉人广东省公安厅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撤销2008年7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作出穗公番决字(2008)第02770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被起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决(2008)第02770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已进入司法程序且经原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上诉人要求广东省公安厅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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