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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要市人民政府、高要市金利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广东省**限公司及高要**开发公司确认行政措施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高要市人民政府、高要市金利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广东省**限公司及高要**开发公司确认行政措施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肇庆**民法院(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以高要市人民政府和高要市金利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但并无证据证明高要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实施王*起诉所称的行政强制行为。而且王*就其认为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曾以高要市金利镇人民政府和高要**开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高要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故此,王*再针对该行政强制行为直接起诉高要市人民政府于法无据,属错列被告。经原审法院充分释明,王*仍拒绝变更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未经审理即作出裁定是错误的。(二)本案中高要市人民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执行者之一。(三)高要市人民政府是否存在行政强制违法行为,需要开庭审理调查才能确定,一审法院不经审理,即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是错误的。(四)本案存在多个被告,法院只针对高要市人民政府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对金利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的行为均未予以审查和作出结论,作出的裁定是不全面的。请求撤销肇庆**民法院(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肇庆**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高要市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正确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金利镇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高要市金利镇人民政府与广东省**限公司就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一期管道工程广州至肇庆干线项目金利镇用地拆迁补偿等有关事宜签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一期管道工程广州至肇庆干线项目金利镇管道建设用地工作合同》,2011年8月26日,金利镇人民政府授权高要**开发公司负责代理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一期管道工程高要市金利段全部地下通过权及租地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行政措施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受理。王*就其苗木被强制砍伐清理事宜,以金利镇人民政府及高要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广东省**限公司及高要**开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存在金利镇人民政府、高要市人民政府等多个被告情况下,原审法院只针对高要市人民政府是否属于适格被告进行审查就裁定驳回王*的起诉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肇庆**民法院(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

二、驳回王*对高要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三、王*对高要市金利镇人民政府提起的诉讼,由肇庆**民法院指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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