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丰诉被告广东省监察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龚**与增城市人民政府朱**办事处、增城市朱村街秀山村龚**经济合作社、增城市朱村街秀山村经济合作社、增城市**民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张**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广州**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水利**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梁**、梁**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限公司与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广东省水利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法**限公司与广州市白**管理中心、李**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钟**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