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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起诉人起诉的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陈**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发还同福中路庄巷4号u0026mdash;1产权面积49.2㎡中约1/6面积管业权;发还同福中路庄巷6号产权面积87.4655㎡中约1/2面积管业权;发还同福中路庄巷6号u0026mdash;6产权面积107.4622㎡中已公租面积管业权;发还同福中路庄巷8号产权面积108㎡中已公租面积管业权。上诉人起诉的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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