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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广东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诉被告广东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于2015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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