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2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被告经查核原告的职工档案资料,内有全民单位固定职工录用通知书、新职工登记表、抚顺市公证处(2013)抚证民字第20305号公证书等资料。其中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28日《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证明》系抚顺晶**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内容为:“张*原是市政公司的员工,参加工作时间1978年11月,于1983年调到晶**司,在整理车间工作。1993年离开公司,自谋职业。由于本公司管理人事档案人员调换勤,造成张*档案丢失。”被告经审查,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查明:根据你的档案资料记载:1978年11月起先后在辽宁**政公司、抚**织厂工作,1993年离开单位自谋职业。鉴于你不是经过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为:**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2001)648号)。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上述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认为因劳动部门1994年为原告办理待业手续时没有及时调档导致档案一直放在抚顺单位没有调到广州。对此,被告陈述表示原告的档案里没有工作调动的材料,原告也不是经被告批准调入广州工作的。如果有调动,单位就不会出具证明说原告1993年离开公司自谋职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建国以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调配一直是由各级**动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务院批准的**动部三定方案,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调配工作,仍由**动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规定:“……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告经查原告档案材料并无显示其系经本市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被告依照上述规定作出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依法有据。原告自述其为停薪留职等情况也无相关原始档案材料与之佐证,故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人初中未毕业,15岁参加工作,又有偏头痛,心脏也不太好。1994年本人拿广州人社局前身广州市劳动局解决分居两地双全民职工团圆调动文件,去了广州市公安局、粮食局盖章同意调入广州。后回本人原工作地抚顺盖章同意调出,回广州上了户口和粮食关系后交给广州劳动局报到。那时人事关系是两地劳动局对调。2013年4月本人系早期下海后又参加工作参保年限和原工作时间相加够15年以上后又待业情况,按照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引本人去待业所在就业中心开调档函回原工作地调原单位工作时间档案准备办理退休。但相关部门又称因94年入户广州按90劳力字41号文政策办理,不应给上诉人办待业证。回抚顺后上诉人才知道94年统调相关资料已不存在了,抚顺人社部门和原工作单位建议上诉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先找档案,找不到情况下按粤人社发(2011)193、237号文件来办理上诉人退休。抚顺人社部门按粤人社发(2011)193、237号文件精神给本人办理了抚顺居住时段工龄并予以了公证。因本人入户广州办了待业证算上诉人自谋生路,后被上诉人书面回复上诉人如是档案和公证是原始材料可申请办理退休,现被上诉人又不同意办理显然违法。另外还有不符合条件的被开除人员待业后又工作买了社保,现也拿了2千多退休金。本人若在50岁前一个月买进社保延长交保够15年也能拿退休金。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穗人社工龄决(2013)42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3、执行粤人社(2013)193、237号文。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建国以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调配一直是由各级**动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务院批准的**动部三定方案,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调配工作,仍由**动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规定:“……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后,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案中,据上诉人张*档案材料显示其并未经相关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而跨地区变换了工作单位,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涉案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同时,上诉人原始档案材料也不能证明上诉人自称其具有的停薪留职等情形,故上诉人诉请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