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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州市白**管理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被上诉人已经补发其专项津贴,无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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