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广东省公安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红诉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