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红诉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杨**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前进经济合作社撤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张**、李*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梁**、梁**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广东省监察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限公司与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白**济联合社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井街道办事处、伍**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白**济联合社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井街道办事处、黄**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医**技术学院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海珠区穗花新村六幢高层大楼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昌岗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黎**与广州市**海珠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