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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岑**、岑**、何**、罗**、罗**、罗**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7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罗**、岑**、岑**、何**、罗**、罗**、罗**等人向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派出机构黄**分局递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称因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的炼油改造扩建项目建设需要征用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大田山南侧地块的大田自然村土地,……在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的情况下,自2009年11月起,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已在该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现已投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等,故请求被告对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于2014年6月13日以黄**分局的名义作出《关于穗国房埔举报(2014)1号的复函》,答复原告如下: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按照《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穗规(2010)340号)第三点第(五)条第2款规定,我局已移交区城管部门处理。原告对上述复函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穗府办(2011)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十)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用地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被告作为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用地具有进行查处的职责。现本案原告向被告反映了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并申请被告进行查处,但被告却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认定即移交城管部门,故其作出的《关于穗国房埔举报(2014)1号的复函》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穗国房埔举报(2014)1号的复函》。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罗**、岑**、岑**、何**、罗**、罗**、罗**于2014年5月12日递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用地单位中石**公司前期征收土地手续完备。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为依申请办理项目。该公司炼油改扩建项目(大田村地块),2003年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办理项目立项(发改工业(2003)1452号);2005年,国土资源部根据该公司申请办理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国土资预审字(2005)266号);2005年8月8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05)185号);2005年8月18日,原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预审文件和该公司的申请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埔国土征预字(2005)l7号),拟征收土地面积:12.4204公顷,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三类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地点:中石**公司厂区炼油区北面地段。后因规划调整(穗规地证(2009)136号),根据其申请,2009年6月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埔国土征预字(2009)1O号),拟征收土地面积:3.1517公顷,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三类工业用地,征收土地地点:中石**公司厂区炼油区北面地段,征收单位是中石**公司;同时,该3.1517公顷的土地属于2005年征收土地预公告中12.4204公顷的范围内。中石**公司先后与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黄**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大田村搬迁征地补偿协议书》、《大田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广州市黄埔区姬堂社区大田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充安置协议》等。后续的用地手续中石**公司已申请,正在办理中。2、征地补偿及地上构建物补偿等已依约补偿到位。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黄**经济联合社根据协议收到中石**公司的征地补偿及地上构建物补偿后,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物拆除及清运淤泥完毕后,把平整后的土地全面移交给征收单位中石**公司使用,并签订了《姬堂社区大田村整体拆除交工确认书》,中石**公司没有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3、用地单位没有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中石**公司接收土地后,根据规划和征收文件,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申请办理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案号:11cH88140901000029),根据报告书显示:用地单位所征收的3.151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为30727.04平方米、林地为790.30平方米。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实地巡查和拍照的资料显示,林地上没有建设行为,现场为灌木(荒草),建设用地上安装有机器设备和油罐,没有实质上建设。用地单位没有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案涉中石**公司使用土地的行为应由广州市黄埔区城管部门处理。依据《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穗规(2010)340号)第三点第(五)条第2款“违法建设查处”的规定,案涉地块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因此,案涉中石**公司使用土地的行为应由广州市黄埔区城管部门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705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理由是:本案的涉案土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粤国土(建)字(2015)738号文**,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被上诉人罗**等5人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已受理并在审理中,因该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上诉人作为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用地具有查处的职责。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要求查处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的申请后,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而将此案移交城管部门处理并函复上诉人不当。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答复》并责令重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认为案涉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使用土地的行为应由广州市黄埔区城管部门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申请本院中止本案诉讼的问题。《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被上诉人罗**等人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建)字(2015)738号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审判无须以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止诉讼的条件,上诉人申请本院中止本案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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