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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u0026hellip;u0026hellip;(六)重复起诉的;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4)009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原审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以同一事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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