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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穗公交决字(2014)第440111-20003716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上明确告知了u0026ldquo;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荔**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rdquo;。上诉人在2015年5月13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以其超过起诉期限是因为对法律不了解为由,请求法院对其起诉予以受理,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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