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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公司与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粤卫信(2014)184号《关于陕西东泰制药华蟾素胶囊有关问题的复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通过沟通方式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为由,于同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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