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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超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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