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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鸣诉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撤销备案登记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本市海珠区凤**小区业主。凤**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0年1月成立。该业委会于2013年8月9日向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提交《申请重新备案说明》、申请备案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凤**业委会在《申请重新备案说明》中陈述:凤**小区于2007年10月依法依规成立第一届业委会,任期为两年。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本小区《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于2010年1月31日对《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凤浦西苑业主规约》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达到u0026ldquo;双过半u0026rdquo;,确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凤浦西苑业主规约》已公示了30天)。2010年2月6日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将表决及选举结果材料报送了琶洲街道。但在补充完善材料时发现报送的材料中《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的是第一届业委会的材料,业委会及时将换届选举修订并表决通过的《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报送琶洲街道,其中明确规定业委会任期为五年。因为种种原因,被告收到的材料依旧是第一届业委会的材料,以致于至今业委会无法备案。现申请纠正及重新备案。该业委会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如下:《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议事方式第六点u0026ldquo;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的议事方式u0026rdquo;第(三)款记载:业委会设委员11名,u0026hellip;u0026hellip;业委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凤浦西苑业主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一)(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6日)、业主大会决定(二)(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6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情况表、关于凤浦**委员会任职期限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记载内容: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2010年进行了换届选举,第二届业委会任期为5年,并在小区内进行了为期近2个月的公示。因为公示已时隔多年,如个别业主对此有疑问,由业委会负责解释。如有涉及法律相关事宜的,由业委会承担。琶洲街道磨碟沙**居委会、被告分别在该《情况说明》左下方签署u0026ldquo;反映情况属实u0026rdquo;的意见)、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情况表(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凤浦西苑业主规约》投票结果统计表(填写日期为2010年1月31日)。

被告收到后,于2013年8月15日向凤浦西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凤浦西苑2010年业委会换届选举备案材料的公示》,告知:因凤浦西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备案工作需要,现需就《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点第(三)款u0026ldquo;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u0026rdquo;进行核实,我街在凤浦西苑小区内和磨碟沙北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同时公示了凤浦西苑小区2010年第二届业委会换届选举资料,公示期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9日。被告在公示期内收到三份书面材料,其中一份材料反映的问题与申请备案事项无关。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第三人发出海琶物业备(2014)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载明:备案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5、本届业委会任期: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6、业委会委员名单:u0026hellip;u0026hellip;。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本案中,凤**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3年8月9日向被告申请备案时,提交了《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凤浦西苑业主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一)、业主大会决定(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情况表、关于凤浦**委员会任职期限的情况说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情况表、《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凤浦西苑业主规约》投票结果统计表等备案所需材料,被告在审核申请备案材料期间,也尽到了必要的谨慎审查义务,针对《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将业委会每届任期修改为五年的真实性问题,向凤**小区全体业主公示第二届业委会换届选举材料,原告也没有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故被告向第二届业委会发出的海琶物业备(2014)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的行政行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要求,且被告已履行备案审查义务,应依法予以支持。至于业委会任期由两年修改为五年的问题,则由凤**小区业主自主自治确定,并非被告依职权修改作出决定。鉴此,原告以第二届业委会任期届满,被告擅自延长业委会任期为由主张撤销备案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因而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明显缺乏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一、业委会任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的,不是通过公示来确认的。第二,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选举前,首先应当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材料准备完毕,而不是在业委会选举产生后或者是任期届满后,再来提交补充材料进行公示。第三,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明显看出,许多材料都是第二届业委会成立以后或者是两年届满以后才补充的。二、《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形式、内容和程序上存在诸多的不合法性。三、第二届业委会两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停止履行职责,在没有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之前,应当将相关职责交给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行使。四、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不作为,不仅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行政行为存在着程序违法的情况。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责令第二届业委会尽快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筹备阶段。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海琶物业备(2014)1号);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u0026rdquo;该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u0026rdquo;凤浦西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3年8月9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备案时,提交了《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凤浦西苑业主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一)、业主大会决定(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情况表、关于凤浦**委员会任职期限的情况说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情况表、《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凤浦西苑业主规约》投票结果统计表等备案所需材料,被上诉人针对《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将业委会每届任期修改为五年的真实性问题,也向凤浦西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第二届业委会换届选举材料,上诉人也没有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故被上诉人向第二届业委会发出的海琶物业备(2014)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崔**、郭**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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