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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祺诉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本市海珠区凤浦西苑小区业主。凤浦西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0年1月成立。

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向凤浦西苑全体业主发出海琶办(2013)1号《关于开展凤浦西苑小区新一届主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载明: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2010年1月首届业主委会按照《凤蒲西苑业主议事规则》中u0026lsquo;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u0026rsquo;的规定组织进行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二届业委会至今已满两年任期。为确保凤浦西苑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能够更加规范、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理顺凤浦西苑业主大会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按照国家、省各级部门所颁布新文件规定对《小区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修改的需要,以及根据国土房管部门对原凤浦**委员会作出重新换届工作的意见,我街拟于2013年1月起,重新组织开展凤浦**委员会换届工作,相关换届工作由街道城市管理科及磨碟沙**委会共同负责指导工作,监管部门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海珠分局。u0026hellip;u0026hellip;。对于重新进行换届工作事宜,按照文件规定,业委会换届工作由我街负责指导开展,并由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业委会换届工作筹备组组长,原凤浦**业委会委员转变为换届工作筹备组成员,协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共同组织开展换届工作。u0026hellip;u0026hellip;。新一届换届工作开始起,原业委会工作由筹备组继续组织履行,并负责保管好业主大会印章、业委会印章、有关工作资料及经费,直至新一届业委会成立。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换届筹备组将上述印章及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委会。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

另查,原告已另案提出起诉[案号:(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3、134号],其中,(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依法履行职责并责令原第二届业委会尽快组建换届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琶洲街道依法履行换届选举职责并督促原第二届业委会尽快组建换届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u0026ldquo;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u0026rdquo;之规定,被告作出的海琶办(2013)1号《关于开展凤浦西苑小区新一届主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只是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发出业委会将换届的指导行为,并无对小区业主作出具有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被告发出该通知的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原告已在(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4号案起诉要求被告组建换届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该案的审理足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凤浦西苑小区新一届主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海琶办(2013)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是指导行为。原审法院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在本案中,该《通知》主要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不合法性。一方面讲第二届业委会任期两年已满,另一方面又在《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第5点讲到第二届业委员会任期是五年;一方面讲2013年1月起,要组织开展业委会的换届工作(不将凤浦西方苑二期开发区域物业面积纳入换届投票票权计算),却至今一直都没有具体落实,另一方面又在今年8月份重新发出通知,要筹备组织业委会的换届工作(这次要将凤浦西方苑二期开发区域物业面积纳入换届投票票权计算,遭到大多数业主的反对),一直都只是流于形式,不见有实际行动,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处于一种非常混乱的状态,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有关印章的使用、保管及经费管理问题。该通知要求u0026ldquo;自新一届换届工作开始起,原业委会工作由筹备组继续组织履行,并负责保管好业主大会印章、业委会印章、有关工作资料及经费,直至新一届业委会成立。u0026rdquo;但通知公布至今已一年多,新一届业委会并没有成立,反而是原业委会继续在使用印章和经费。也就是说,该通知几乎是一份空文,却是第二届业委会继续使用印章和经费的依据。对此,被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失职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关于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该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该《通知》严重混淆了业主的思想,误导了业委会的职责行为,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的混乱,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也好,还是指导行为也好,被上诉人对此都应当对其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或失职而不积极提供行政指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小区的业主无疑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不合法性。首先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上诉人是没有办法去核实;被上诉人辩称,第二届业委会的任期为五年,那么,该议事规则,是何时制订通过的,又是何时备案的需要注意的是,该议事规则最后一页第二项和第七项都明确备案的时间和备案的部门,但事实上被上诉人又是如何履行法定职责的呢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反而印证了第二届业委会任期本来是2年,后来才改为5年的事实。这正好说明,业委会任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的,不是通过公示来确认的。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u0026rdquo;但该《通知》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不合法性,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236号行政裁定;2、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u0026hellip;u0026hellip;(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被上诉人作出的海琶办(2013)1号《关于开展凤浦西苑小区新一届业主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并未对小区业主作出具有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即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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