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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黄**、郭**、梁少山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郭**、黄**、叶**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番禺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莲纸公司注销登记。莲纸公司注销前登记的股东包括:陈**、关*、莲纸公司工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雍**限公司、何**、何**、黄*、简*、谢*、曾*、冼**。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谢*。登记的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莲纸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其被行政机关注销,应由莲纸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四名起诉人均非莲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四名起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梁**、郭**、黄**、叶**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郭**、黄**、叶**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是广州市**有限公司股东,具有公司签发的股权证,证书中详尽说明上诉人就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一切权利和义务。二、上诉人叶**、黄**与广州市**有限公司有诉讼,尚在诉讼期,番**民法院也出具了暂停办理注销手续通知书(2014)穗番禺法民二初字第559、560号,证明上诉人具有股权之纠纷,是利害关系人。三、广州市**有限公司工会公章被石**工会封存、保管,并与全体工会员工签定使用工会公章协议书,并出具证明公司解散决议上工会加盖公章是做假。四、公司解散决议并没有知照全体出资人(股东),上诉人并不知情,也没有确认签名。五、公司注销,使上诉人及几百小股东追讨无门,财产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番**商分局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为其注销了工商注册,并在上诉人及小股东一再强烈要求恢复公司注销前的状态至之不理,使上诉人利益受损而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状告番**商分局,上诉人2015年5月4日向番**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番**民法院却在2015年5月6日裁定上诉人不适格,采用法律依据竟然是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人可以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其提起上诉的理由有:(1)最**法院已于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日,己重新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明确以最新之解释为准,但新解释已取消了旧版第十七条规定。(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是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当然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上诉人加以限制。(4)番**民法院采用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法规,该法规只讲明了被注销企业或者法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并没有限制该行政注销行为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可以诉讼。根据法没有明某不违法的原则,上诉人完全有资格提起诉讼。故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番**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立行初字第5号裁定,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由广州市**番禺分局负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莲纸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其被行政机关注销,依法应由莲纸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5)9)号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本案四名起诉人均非莲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审法院以四名起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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