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不服被告广东**理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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