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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有限公司以已与原审第三人李**达成赔偿共识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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