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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从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及面大、影响大,故不服原审裁定,请求本案由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冯**诉上诉人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冯**认为上诉人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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