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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不服被告广东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传票通知其于2015年6月9日下午2:15到本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6日签收了该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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