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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陈炳然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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