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吴**、郭**、郭**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吴*、郭*婷、郭*意因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吴*、郭*婷、郭*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吴*、郭*婷、郭*意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吴*、郭*婷、郭*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郭*、吴*、郭*婷、郭*意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