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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3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1号审理被上诉人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是涉及被上诉人对海珠区磨碟沙五号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属于不动产的纠纷,该不动产的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理应由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诉请不涉及房屋的情况,因此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在广州**民法院的辖区内,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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