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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陈**、陈**房地产权属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房地产权属登记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于1993年8月26日核发涉案房屋《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02××66号)给原审第三人陈**的父亲陈*。上诉人于2014年1月7日才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作出登记行为20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4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吕**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造成本案超过起诉期限并不是上诉人的原因,而是由于被上诉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出具与违法行为完全相反的证明材料,被上诉人理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二、2011年5月上诉人到房地产档案馆查询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图,显示涉诉建筑物的建筑规划结构、使用性质没有任何变更。然而,被上诉人于1993年8月26日核发涉诉房屋02XX66房产证时,已将涉诉建筑物的建筑规划结构、使用性质变更,将02XX66房产证房屋大门外移变更,将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划入该房产证内,改变了其使用性质,被上诉人私下越权擅自处分业主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行为是违法侵权行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其于2011年5月到被上诉人的房地产档案馆查询时,已得知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图。2011年9月8日,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案号为(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473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表示在该案中已得知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原审第三人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在该案中,其已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上诉人已知道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分为几种情况:(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此种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形,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及起诉期限的,且告知起诉期限未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超过该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及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无论是否涉及不动产,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该情况也有两种情形,1.涉及不动产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超过20年,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未超过20年,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起诉期限的审查按照(一)的方法审查,且起诉时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不能超过20年。2.不涉及不动产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超过5年,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未超过5年,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起诉期限的审查同样按照(一)的方法审查,且起诉时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不能超过5年。本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于1993年核发的穗房地证字第02××66号房地产证,明显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而且上诉人自认在2011年已得知涉案房屋的报建图与房地产证不符,上诉人于2014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从其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也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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