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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英文幼儿园与袁**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英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因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袁**是原告广州**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的员工。2013年8月13日,第三人向被告投诉,反映原告欠缴其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以第三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缴存基数,根据广州市**理委员会穗公积金管委会批函(2013)6号《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按照2%的缴存比例,核定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原告应为第三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共计558元。被告向原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3)683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止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原告如对第三人所反映的事实、补交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原告提出异议,一是单位员工曾表示不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对第三人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偏高,与实际不符。原告提出其应为第三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为287元,同时提交了《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第三人在该表上签名确认予以认可。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3)31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责令原告为第三人缴存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87元,同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将该《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穗府行复(2013)103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3)31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3年12月16日,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广州**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3)31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录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人为原告单位职工,在其投诉所涉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为其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因原告未为第三人缴存公积金,被告依法有权责令其限期缴存。

被告责令原告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至于原告称其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问题,经原告申请,广州市**理委员会作出穗公积金管委会批函(2013)6号《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已批准其在法定缴存比例基础上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如原告仍有困难,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构成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州**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关于撤销被告广州**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3)31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英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上诉人虽然是民办非事业单位,但其出资人是广州**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残培”)。“残培”是一所非营利机构的慈善单位,其创办于1994年,是全国首间免费向有志残疾青年提供大专英语高等教育的学校,国家承认学历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海**育局备案。“残培”的办学目标是为残疾青年免费提供大专程度的英语教育,毕业后能从事与英语有关的翻译、文秘等工作。至2011年9月止,“残培”总共招收了18届350名残疾青年(主要是残肢),前16届的同学通过学校推荐就业,他们已经顺利走上了工作岗位,就业率高达96%。“残培”隶属于广州**残联,但是“残培”每年获得的经费只足以维持“残培”的如租金、水电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等基本运作,其他办学经费需要“残培”自行筹措。为了解决“残培”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海**区委、区政府和海**育局的主导下,开展了“残培”的造血工程,将位于广州市洪德路洪德五巷7号的广州**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划给“残培”管理,该幼儿园的全部收入,除了支付日常办公费、租金及职工工资等支出外,其余税后上缴“残培”,用于支持“残培”的教学。由于是民办教育机构,上诉人不能获得国家的资助和财政拨款,因此教师待遇不高。即使是这样,上诉人从创办初期还是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金。本案中的原职工袁**在上诉人工作期间,工资只有七百、八百元,而上诉人为其购买的社保金额就有三百多元。相比占工资收入将近50%的社保,上诉人都愿意承担,只占工资总额的5%的住房公积金,上诉人没有理由不愿意承担的。上诉人都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而且都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经为职工购买的。作为一家民办教育机构,能够主动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这说明上诉人注重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诉人没有交纳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因为之前确实不了解相关的规定。而且从2010年开始,上诉人已经主动开始为全部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上诉人并不是为了节约成本、或者是为了赚钱而故意侵害员工利益的用人单位。从法律上说,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对于这一点上诉人也是认可的。上诉人更多顾虑的是上诉人已经开办了十多年,离职的员工数以百计,而且广州**培训中心属下还有广州**语中心中英文幼儿园、广州**语中心第三中英文幼儿园,这两间幼儿园也存在不少类似的情况。如果一旦上诉人立即补缴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将会引起连锁反应,可能有更多已经离职的员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届时上诉人将会面对天文数字般的补缴金额,幼儿教育并不是暴利行业,尤其对于民办幼儿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无外乎两种结果,要么就是因为上诉人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补缴金额,而不得不倒闭,现有的职工失业。要么就是广州市广州**培训中心出资解决,但是广州市广州**培训中心本身就是非盈利性机构,它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它的经费主要来自捐助和拨款,难道要用残疾人的钱来补偿健康人吗?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广州**管理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3)31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管理中心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袁**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上诉人未为原审第三人缴存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应为原审第三人办理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因上诉人未为原审第三人缴存公积金,被上诉人接到投诉后,向上诉人发出了核查通知,上诉人提出异议,被上诉人经核查后,作出涉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称其单位资金来源有限,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意见。广州市**理委员会已经作出复函,同意上诉人单位及职工各按2%的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上诉人若认为补缴住房公积金仍存在困难,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成为撤销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英语中心第二中英文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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