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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460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限公司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限公司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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