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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本案被起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的机构类型属于机关非法人,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分支机构,起诉人对被起诉人作出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起诉人提起诉讼。故起诉人对本案被起诉人提起诉讼,被起诉人不具有被告诉讼主体的资格。经释明并告知起诉人是否变更被起诉人,而起诉人拒绝变更,依法予以驳回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的机构类型属于机关非法人,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上诉人张**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对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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