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四季青支行与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四季青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青支行)诉被告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与被告吕**签订的编号为068p426201400093的《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9762.87元,支付暂算至2014年8月18日的利息2154.02元,并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以每日万分之5.01705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吕**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

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

贷款期限: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7月22日;

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千分之10.0341;

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还款情况: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每月20日结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产生逾期;于2014年7月21日归还本金237.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吕**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归还原告杭**限公司四季青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976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支付原告杭**限公司四季青支行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154.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利息暂算至2014年8月1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8元,由被告吕**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80元,由被告吕**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吕**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