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浙江稠**限公司申请执行施**、赵**、湖州顺**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湖州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21963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159元。申请人依据(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吴兴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杭江执民字第2538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