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逸集团有限公司、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201096.94元,执行费人民币85601元,合计人民币18286697.94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州钱江支行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限公司、姚**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为此,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1894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