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杭州分行与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兴业银**杭州分行与方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兴业银**杭州分行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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