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渤海银**杭州分行与浙江邦**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渤海银**杭州分行与浙江邦**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金**、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渤海银**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渤海银**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0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金**、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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