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诸暨支行与被告楼*、韩*、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诸暨支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诸暨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96元,依法减半收取8948,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48元,由原告中国**诸暨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