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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诸暨支行、慎**与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与被告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诸暨支行以两被告已归还尚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依法减半收取2316.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336.5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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