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杨**等与杨**、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被告边卓佳、被告杨*、被告丁幼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依法减半收取303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02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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