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被告边卓佳、被告杨*、被告丁幼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依法减半收取303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02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