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江富东鞋业有限公司、阮**、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枫桥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银**绍兴分行、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徐**与中国建设**绍兴分行、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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