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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绍兴支行与浙江**限公司、浙江芳**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限公司绍兴支行、原审被告浙江芳**限公司、上虞**有限公司、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742元,依法减半收取2871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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