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阮**、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绍兴分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撤回并解除对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阮**、汤**的起诉和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绍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北京银**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二、解除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阮**、汤**的财产保全。
本案应收受理费68500元,依法减半收取3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9250元,由原告北京**绍兴分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