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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银行与马**、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作银行、原审被告潘**、吴**、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儒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代理审判员孙**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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