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为与被告浙江**限公司、诸暨**印厂、诸**伟袜厂、张**、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诸暨支行应按照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