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农**司大唐支行与诸暨市**限公司、陈**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市嘉美华针织有限公司、陈**、钱*、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四被执行人尚应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相应利息、诉讼费27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市**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钱*下落不明,相应财产另案处理中,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亦在另案处理中;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5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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