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农**司江藻支行、李**与李**、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江藻支行与被告李**、姚**、姚**、顾**、金**、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江藻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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