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斗门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限公司斗门支行诉被告绍兴赛和纺织**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科**有限公司、黄**、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赛和纺织**公司应归还原告绍**限公司斗门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22648.88元,并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科**有限公司、黄**、王**在44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赛和纺织**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科**有限公司、黄**、王**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限公司斗门支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科**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以南1-4幢房产(权证号:袍江18271号、袍江18272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11字第2988号、第2989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也对被执行人黄**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玫瑰园4幢604室进行了轮候查封;还对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房产(权证号:绍房柯字01342号、01344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县国用2008字第14-399号、第14-400号)进行查封(或轮候查封),但因上述这些财产均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且均已抵押给了相应抵押权人,故需待相关案件处置(首轮查封案处置或抵押债权案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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